时间:2021-09-07 访问次数: 来源:区人大社会建设工委 作者:王月华
人大代表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本区域或选举单位选民的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由于部分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强,对于提高人大威信,切实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今年的换届选举之际,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建立以下三种机制,保证新一届代表有较好的素质和较强的代表意识。
一是建立人大代表的竞争机制,提升代表选举的公正性。一方面,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环节要建立竞争机制。可以让代表候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登记报名,参加选举活动,同时要保证按照自己意愿报名的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代表候选人的宣传和介绍方面也要建立竞争机制。首先,选举组织机构要把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作为宣传和介绍的重点,并加强对候选人宣传和介绍的力度;其次,为了使选民对候选人有更直接、全面的了解,候选人应当依照一定的程序发表竞选演说,并回答选民的提问,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很大的提升,也可以增加选举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从而使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有较为明显的提高。
二是建立人大代表的评价机制,提升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既要有知识、有能力,又要有时间、有魄力。不少地方组织代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评比,对履行职责较好、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代表进行表彰奖励,充分调动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实体联络站、网上联络站内开设“代表履职”专栏,对每位代表联系选民、参加培训、出席会议、提出建议、参加调研视察以及代表小组活动等情况进行公布,展现风采,“成绩单”作为代表连选连任和年度“履职优秀代表”评选的重要依据。县级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推荐三分之一以上履职优秀的代表作为下届人大代表的候选人,这既是对本届代表积极履职的充分肯定,又能在代表中形成履职的激励机制,大大增强代表意识,提升履职水平。
三是建立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提升代表管理的约束力。代表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但对闭会期间代表消极履职或者不履职的情况,如何进行管理,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代表的权力在运行中如果得不到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容易造成履职不力甚至违法违纪现象。探索和建立人大代表退出机制,是加强对代表监督、激励代表认真履职的重要举措。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相应办法,对“任期内连续两年在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不作发言的”“年度内未经批准累计两次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或教育培训的”“不按要求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的”等不符合代表履职要求情形的,经常委会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没有履职能力或履职意愿不强的,或者不能让选区选民满意的代表,常委会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建议代表辞去职务,从而使代表在多方位的监督中提高责任感、使命感和履行职责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