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12 访问次数: 来源:区人大办 作者:
(2021年4月9日温州市瓯海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王世昌、孙小丹2位同志提出的辞职请求,经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王世昌、孙小丹2位同志辞去温州市瓯海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其温州市瓯海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温州市瓯海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大常委会
2021年4月9日